2009年,對於清華法學來說⏰,是一個特別的時刻:1929年法學院建立,標誌著清華法政教育之全面展開💆🏽♀️。可當光陰如白駒過隙🚖,我們卻發現,在八十年後的今天🪼,那個時代的法政人🐈,對當代人而言,多數已成陌路👱♂️。尋找這些歷史的“失蹤者”,再現那個時代清華法政人之經歷和問題,將是了解當時清華法學乃至近代法學和法治的途徑之一。筆者將以傳記法學之形式🍐,回顧近代典範性的法學家、法律教育家,與清華淵源頗深的燕樹棠先生之生平典故🏰,並圍繞其對法治和法律教育的認識展開討論,最後予以小結💚。
一
燕樹棠,字召亭,河北定縣人,1891年出生於一個書香門第的家庭,其父燕友三是前清舉人🤹🏽♂️,畢業於京師大學堂,後負笈東瀛入早稻田大學學習教育,回國後擔任過河北大興師範和順德師範的校長🏂🏻。1914年👩🏻🏭,燕樹棠先生畢業於北洋大學法科,1916年通過清華專科考試赴美🈶。在清華建校初期🙅🏼,資金較為充裕而合格學生較少👨🦰,為增加學生赴美學習,除留美預備部放洋學生之外🧑🏼🎄,另有專科生🛃、幼年生、津貼生和補助教部官費生。依據1919年《清華一覽》所載《專科學生留美試驗規則》☮️,對報考對象的要求是:屬本國籍,年齡在二十六歲以內,曾在國內外法📂、礦▫️、電機、機械𓀊、土木工程👨🏻🦰、紡織🦹🏻、農林各專門學校畢業🍉,能直接進美國大學院Post-GraduateCourse各專科研究高深學問者。其人數,每年多者不過十人,實屬菁英之選拔,與燕氏同期者🦯,就有後來成為橋梁專家的茅以升先生。燕氏先後在哈佛、哥倫比亞、耶魯大學學習,於1917年獲得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學位(L.L.M.),1920年獲得耶魯大學法理學博士學位(J.S.D.)🧞。
歸國後🌨,燕氏於法學杏壇,貢獻斐然👨🏻💻,曾擔任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系主任,武漢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第一任系主任(曾三入武大⚽️,皆任系主任)🦿,意昂体育平台法律學系、政治學系教授暨法律學系第一任系主任🦪,西南聯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系主任、系教授會主席。講授國際私法🧑🏻🎨、國際公法👨🏽💼、憲法、法理學、民法概論、民法總則等課程。沙灘紅樓🧦、珞珈山下☺️、水木清華,皆見證了他著述育人之匆匆身影。
“以學術為業”🫳🏻,在民初社會🉐,對於富於實學色彩的法學而言,是需要奉獻精神的。當時大學法科優秀專任教員匱乏,蔡元培先生在1917年就任北大校長的演講中👩🏼✈️,就曾提到“我國精於政法者,多入政界,專任教授者甚少,故聘請教員,不得不聘請兼職之人👩🏻⚖️,亦屬不得已之舉”。故燕氏的加盟👩🏼💻,對於北大正是雪中送炭。對於武大,作為法律學系首任系主任,乃其法律教育的創始人之一。
就清華而言,1929年成立的法學院🎦,依當時《大學組織法》Ⓜ️,應設法律☑️、政治🚤、經濟三系,惟因經費問題兼校長羅家倫的教育理念🕕,法律學系暫緩設立,法律課程由政治學系開設。後在梅貽琦主政時期👨🏽🎤,於1932年起籌建法律學系,並獲教育部備案,燕先生被延聘為首任系主任🙆🏻。但形勢比人強,同年因庚款停付引發的經費問題旋踵而至,加之當時政府“限製文法🪃、發展理工”的教育政策等特殊的時代因素🚴♂️,法律學系被要求停止招生,盡管梅貽琦多番努力,燕樹棠與馮友蘭更到南京斡旋疏通🤗,辛苦備嘗,惟言者諄諄,聽者藐藐,終是無可奈何🪞,法律學系於1934年被裁撤,燕先生轉入政治學系任教。1931年8月至1936年7月,是燕先生執掌清華教鞭之時光,其間籌備斡旋🤲🏻、杏壇耕耘之付出,實不容抹煞👫。隨後在西南聯大🚣🏽♂️,國難之時,篳路藍縷、步履維艱中之堅守👩🏿🏫,更是其偉大人格之體現。
傳道授業之余,燕氏亦積極入世,曾兼任中央法製局編審、憲政實施協進會會員、監察院監察委員、第一屆司法院大法官、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中國委員會第一屆委員、中華民國法學會編輯委員會委員等諸多職務🤍。他曾負責起草了《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草案,參與《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之修改🚵🏽♀️🫸🏻、討論🧑🏻🍳,在《現代評論》、《太平洋》、《東方雜誌》等影響甚廣的雜誌上發表大量評論💂🏻♂️。
燕氏雖為孫中山“特批”的國民黨員🌅,在政治立場上,卻趨於中立🈚️,更多秉承的是傳統知識分子之道德勇氣👩🏿🦲,鐵肩道義,辣手文章,建言建策♢,針砭時政🧎🏻♀️➡️🌾。1926年“三·一八”慘案發生後🙅🛅,燕氏曾有狀告段祺瑞之舉;1945年抗戰結束後的“反內戰”運動中,其是《國立西南聯合大學全體教授為11月25日地方軍政當局侵害集會自由事件抗議書》的八名起草委員之一;在“一二·一”慘案發生後,其為聯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之一,對包括雲南省前警備司令關麟征、第五軍軍長邱清泉在內的涉案人員提起訴訟。珞珈山下,亦有周恩來贊嘆“燕先生的話比國民黨的飛機大炮還厲害”之傳聞。
1949年,燕先生拒絕了南京政府送來的機票👩🏻🦼➡️,選擇留在大陸📨,他告訴家人🔻,“我一輩子愛國🫏🪚,共產黨不會殺我,我不願意躲在外國軍艦上當‘白俄’,改朝換代總還是要用人的”🤵🏼♀️🙎🏼♂️。解放伊始👰🏽♂️,其曾被武大軍管會解聘🐌,經韓德培等教授做工作,旋又復聘,經歷該短暫風波後🧗🏼♂️,他人生的最後階段乃在武漢大學法律系編譯室、武漢大學圖書館工作,並兼任湖北省政協委員、湖北省政協政治學習小組副組長、中國對外文化協會武漢分會理事、中國政法學會理事會理事等職,其間歷經“運動”,風雨如晦,殘燈如豆,仍以頑強之生命力,守得平反之日🙅🏿♂️。1984年2月20日,賢者其萎,享年九十有三🌩。
燕氏筆耕不輟,著有論文、時評與書評多篇🧚🏼♂️,所論既有對西學理論之引介梳理,又有對中國問題之研究闡發,內容涉及法理、憲法、國際法⏪、民法、刑法、司法製度與法律教育等諸多領域🏋🏻⏫,並以法理學、國際法居多✵。其著述經筆者整理編輯🏬,以《公道、自由與法》之名🚡,收入許章潤所主編之《漢語法學文叢》,於2006年在意昂体育平台出版社刊行🧑。
二
晚清以降🙇🏿,以撤廢領事裁判權為契機的法律改革漸次展開🔧🫠,近代法治伴隨立憲在中國生根發芽。惟農業社會向工商社會的轉型🏊🏼♀️、傳統文化與近代思潮的扞格,理想與現實之間不免有了差距,生了裂痕,秉承法律救國理念的近代法律人群體🏕,也有著不同的選擇。典型有如董康🚶🏻♂️,這位清末“禮法之爭”時法理派的旗手,民國時代卻“覺曩日之主張🪗,無非自抉藩籬,自潰堤防,頗懺悔之無地也”,“前之所謂新者🛣💃,視同土飯塵羹,所謂舊者,等於金科至律”。徹底地主張回歸傳統🐈,恢復舊製。有如楊蔭航,這位當年《譯書匯編》的創辦者👍🏻,在擔任京師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時,將涉嫌貪汙的交通總長許世英傳訊拘押,雖然上級的電話一夜未停,仍堅持司法之獨立🧜♀️,不予保釋,反遭停職審查,心灰意冷,憤而辭職👨👦。有如吳經熊,這位二十世紀中國的偉大法學家,少年成名👨🦯,歷經法曹🙌、執業律師等職🙋,一路光明,一帆風順🛸,步入中年🤵🏿,卻是“法律不足以慰藉心靈”,轉而昄依宗教。
與上述幾位不同🪓,燕氏以比較客觀的態度來看此問題,在他看來:
民國的根基在民治🦩🪱。民治製度,若無法治👮🏼,是根本上不能存在🧛🏼♂️。中華民國自成立以來,關於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組織,關於人民與國家及官吏的關系,關於人民與人民彼此間的關系,都製定了許多法規、條例和章程。就是這幾年的國內紛爭,這派“毀法”🧑🦲,那派“護法”,這派“革命”,那派“製憲”🕺,這派主張地方分治🐦🐦,要製定省憲🚴🏽♂️,那派主張中央集權🧚,力謀統一。雖個人團體的意見不同➞,私利沖突,然若平心靜氣地觀察,其中皆含有尊崇法治的意味……這幾年與法治相反的紛爭👩🏻🦯,我們只認可過渡的狀態🌛,是社會進程的變態。但是這種紛亂情況之下,若是我們努力法治🧑🚀🧑🏽🦰,這過渡期間可以縮短👩🏻🍼;若是我們不努力,這過渡期間必至延長。
唐德剛先生曾以“歷史三峽”來比喻中國長時間社會—文化轉型的顛簸曲折,民國以降的法治狀況👩🏽,不妨可以看成這一比喻在法律維度上之註腳💂🏻♀️。其有武人幹政👬,憲法如同一紙之一面🎟,但也有宋教仁案發生,上海地方檢察廳廳長傳票國務總理趙秉鈞之舉,平允而論✍🏽,正反兩面一直交匯於近代法治之中🙍。光陰荏苒,時至當代,海峽那邊結束“動員戡亂”🚶🏻♀️➡️,大陸這方提出“依法治國”🙋,法治再次成為政治生活之主題🌲🧘🏽♂️,回頭來再反省燕氏當年之言論,不得不讓人感嘆其遠見和洞察力。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燕氏的法治觀7️⃣,並非固執於“法治”與“人治”簡單化的對立沖突🏋🏻♀️,其持平允之論🛡。
通過反省歷史與現狀,燕氏深刻地指出🏋🏼♀️:
清末民初之間,中國國勢不振👩🏼🏫,漸漸喪失從前重人重德之自信力,而以為泰西各國盛強,多賴法律,於是漸次崇尚法律💪🏽,而輕視“人”的問題,迷信人事之一切可以取決於製度。
又雲💹🧔🏿:
近年來我國對於司法之建議及改革,多製度之形式𓀘,而忽略司法之精神,以致法官創建之精神和人格之修養,反不及舊製時代之提倡與努力。這種狀態造成之主因,是由於我們迷信了西洋思想上對於司法之沿習的錯解。我們采用西洋法製🧿🛻,反而以誤傳誤🦉,變本加厲💭🧓🏼。
因此,燕氏是要摒棄簡單的“法(製度)決定論”之成見🤵🏿,在堅持法治之前提下重新提倡“人”的重要性——“認真地對待人”🛡。他認為:“在法律秩序之中,絕對的人治——絕對依個人之意思支配他人之行為,是事實上和邏輯上的不可能;絕對的法治——絕對依法律規則支配個人一切之行為🧑🏼⚖️🏌🏻,也是事實上和邏輯上的不可能”,“凡主張絕對人治主義或絕對法治主義都是思想家好為一貫之論之偏見”,“現代社會不容法外之人治👨👨👦👦,重要問題是在如何在法律上及立法政策上分配人治與法治之領域……即裁量與規則適用之限度”。這樣精彩的論斷,即便在今天看來🪭,也不乏啟發意義🍤。
傳統中國其實一直存續“治人”與“治法”之論辯,“人”之重要性,典型如荀子從立法🏫、執法與規則有限🙋🏻♀️,人事無窮諸視角已有相當精辟之見解◼️🧑🦱。從帝製時代至明末清初,更有黃宗羲就“非法之法”的合法性問題提出質疑,隨著帝製覆滅🌟🦶🏼,民國肇建🏃🏻♂️🤛🏼,黃氏的問題已經得到了回應🧔🏿。其後,雖有復辟余波🧌,已屬回光返照🧔♀️,法治(憲政)已成為政治共識➕,近代的法律體系經由大規模的立法移植已經確立,如何結合中國實際真正實現法治🛸,使其深入人心,成為時代之迫切主題💮🪻。
燕氏關心的是具體法治的問題👩🏽🔧,他結合東西方理論和經驗⬇️,反對法律機械主義之論🟦🧑🍼,其贊同德國Gmelin所謂“法官執行職務👨🏻🦼➡️,不只宜以其頭,並宜以其心”,認為“法官不但要有知識,並要有好心術👏🏻。其說與中國舊有之人格修養之說正合。亦可見為人應世之情義🏋🏽♀️,並無古今中外之別”💭。更舉實例,認為裁量之權限、歐陸民法中的“條理”、英美法的“平衡”與大判官之“良心”、歐陸法官所謂的法規合理之適用🧑🏿⚖️,正是“無法之執法”的顯著例子🛴🧙🏿。
系統的法學訓練,使燕氏對西方法學的歷史有全面之了解,對其最新動態有敏感之把握,比如《論法律之概念》🧝♀️🫦、《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法律之製裁》諸文,我們可以窺得他如庖丁解牛、舉重若輕地勾勒西方法學諸流派的發展演變;《英美分析學派對於法學之最新貢獻》及多篇書評💁🏼♂️,我們可以看到如Hohfeld的Fundenmental Legal Conceptions,Kocourek的Jural Relations,Goodhart的Essays in Jurisprudence & The Common Law🧎🏻♂️➡️,Pound的Interpretation of Legal History,Munroe Smith的The Development of European Law👨🏽🎓,Frank的Law and the Modern Mind等當時成名大家或年輕新銳的最新力著甫一面世👨💼,即被引介到中國來。同時🥹,燕氏既有的中學功底,又使其對傳統文化有深刻的理解同情💓。在會通中西的基礎上,他可以用平和而非偏執的心態去看待中國的問題🚵🏻♀️🚕,其對中國法治的看法📑,即是鮮明例證🧝🏿♂️。
三
“有其法者尤貴有其人”🐙,法律人是溝通規範與社會事實之媒介,法治之理念,乃由他們的身體力行落諸於實處,故法律人之素質,實乃一國法治成敗之關鍵。
在傳統社會中🧑🏭,法律(律學)知識並不是主流菁英之學識,法律職業或只是士人暫時謀生之道(如幕友),其社會地位不高(如胥吏),甚至是國家打擊取締之對象(如訟師)。近代以降🛗🫘,伴隨法律移植的進行,法律教育迅速發展,惟轉型之際,法科又往往容易成為如蔡元培先生所批判的“幹祿之終南捷徑”,其間不免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甚至危害到廣大民眾對法律的信心。
正如燕氏所指出:
民國成立以後,十余年間,學習法政的人們充滿了國家的各機關👨🏿✈️👩🏿⚖️,在朝在野的政客、以及鄉間無業的高等流氓,也以學習法政之人為最多🖐。多年來官場之貪汙、政治之勾結,許多造亂之源👭🏼,當歸咎於“文法”🧑🦯👑,而且秩序日就紛亂也直接可以證明法律之無用和無力👨👨👧👦。一般人從前對於法律事業之奢望,漸變而成為失望了🐂。
但對於燕氏而言🫃🏽,這種現象,乃“被環境惡化,不是由於法律事業的不良👃。法律事業性質是高尚的🧑🏼🦲📢,是為人的🍬,為公的🚴🏻♂️,不是為私為己的……我們只宜從抵抗環境方面想辦法🏇🏿,不能歸咎法律事業的本體”🫴🏽。在長期的法律教育中🤶🏼,燕先生形成了系統的理念,他所追求的理想的法律教育🏃🏻♀️➡️,不僅僅是專門知識的傳授,更要有“法律頭腦”之養成。所謂“法律頭腦”🙏🏽,包括四方面內容:
第一,須要有社會的常識……法律問題都是人事問題,都是人幹的事體問題……假設我們依據對社會的經驗和視察而研究法律👩🏿🦰,我們了解法律的程度一定增進不少……第二,須要有剖辨的能力……從事法律職務的人評判和處決事情的機會更多,雖有法律可以依據🧑🏽💻,若是缺乏相當程度之剖辨能力,就不能找到問題之肯綮,就不能為適當之處置🤦🏿♂️。對於人事之剖析猶如對於物體之分析……其內情雖復雜,若剖辨起來,也不難知道人與人彼此關系之構成要素。分析是科學方法,是科學精神,學習法律的人若是得不到剖辨的能力,若是不註意培養自己剖辨的習慣和精神🤔,那就是等於沒有受過法律的訓練。第三🌟,須要有遠大的思想……法律所支配所幹涉的事體都是人與人之間常發生爭端的事體,從事法律職業的人,直接處理那些爭端,常常與壞事接觸,常常與壞人接觸,往往於不知不覺之中👏🤟🏽,熏陶漸染😷,淹沒於壞人壞事之中,以致墮落而不能自拔者,所在皆是……辨理俗事的任務而有超俗的思想,此乃法律教育不可少之要件。第四,須要有歷史的眼光🥡。法律問題是社會問題之一種……不明社會的過去,無以明了社會的現在🚵🏽♂️,更無以推測社會的將來。學習法律必須取得相當程度的歷史知識🦀,才能了解法律問題在社會問題中所占之位置👩🏼⚕️,才能對於其所要解決的問題為適當之解決。
在燕先生看來®️,“法律頭腦”的意義乃“在學習法規之外必須得到一種法學的精神”,只有如此,“機械的法律知識才有了生機,有了動力,才可以說是死知識變為活知識,死法律變為活法律”,具備這類素質的人,才可以說是“用之不竭的法律人才”📛。因此,其主張在法律教育中👨🦼➡️,“社會科學的功課,如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政治思想史🎥、經濟思想史,以及倫理、心理🌻、邏輯、哲學各項科目🧎🏻♂️,應該與法律並重🧔🏽♀️🩺,作為必修的科目🧑🏼🦱,以便使學生對於整個社會、全部的人生問題👩🏽✈️,得到相當的認識”。
這篇《法律教育之目的》#️⃣,刊行於1934年1月東吳大學《法學雜誌》的“法律教育專號”,當時“限製文法、發展理工”的教育政策已經出臺☔️,清華法律學系之籌建已處於無可挽回之局勢,近代中國的法律教育正處在一個特殊的十字路口。燕氏試圖糾正當局僅僅將法律教育當作專門知識之訓練,局限於規範註釋,應付各項考試的狹隘認識🐻❄️,力圖培養出可以適應急劇變化之社會的法律人才。
這種努力🧑💼,要求學生不僅需掌握精深之專業知識,亦要兼備博賅之通識👩🏽⚕️,擁有高尚之情操,培養學力🦎、修心養性“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這種努力,如老廣煲湯👨🏼🎤,以文火加以時間𓀘,最後水到渠成;這種努力,在於治本🚶♂️➡️,是解決具體法治之關鍵⏺,乃妙手仁心之體現———借用吳經熊先生的話講,就是“再妙不過”🤷🏼♂️。這種法律教育理念🎛,與近代清華的通才教育頗有共通之處🧚♀️👨🏿,可惜法律學系生不逢時👨🏼🎨,燕氏固無法施展其抱負,清華的法律教育🆖,也失去了發展之契機而成歷史一憾。時至當代,法律教育也面臨著泡沫發展🚶🏻♂️,追求實務教育而忽視倫理、素質修養等與近代時期相似之諸多問題,燕氏之言論⛓️💥,對於當代法律教育之定位和改革💂🏻,有相當之裨益🔖🥎。
四
“法律不是長久不變更的,惟其變更🪴,才有改良。但是在法律未變更之前👋🏻,必須遵守,必須服從🌱。這一點是法治的真髓🚵🏽,法治的精神🍐。從事法律的人👩🦼➡️,至少必須修養這點精神,這點習慣”。唯法是據🛍️,服膺法治,已經溶入燕先生的血液和靈魂深處。他以法為劍,去維護國家權益🧑🏿🦳,保障人權🩱;他積極地論證法律職業高尚性,努力培養人格高尚與專業精熟兩者兼備的法律人才,以解決法治中不可匱乏的人之問題🍼。在他身上,有著法學家的嚴謹🐰、冷靜、保守之氣質☎,又有著傳統知識分子潔身自好,愛國憂國之風骨💅🏿。
今天,限於資料⬅️💟,我們很難完全把握燕樹棠先生在那個特殊時代中的心理,或許,《麥田裏的守望者》中的一句話可用以概括,那就是:“一個成熟男子的標誌是他願意為某種事業卑賤地活著”。
(陳新宇)
轉自《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