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社管函〔2021〕81號
各全國性社會團體🏃🏻♀️:
自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分支(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的行政審批項目以來🤼♂️,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發展迅速👩👦👨🏼💼,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積極貢獻🛁,但有些全國性社會團體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製度👮⏱、加強分支(代表)機構自律管理,導致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有的不按規定程序亂設分支(代表)機構🥭;有的超出業務範圍和自身管理服務能力濫設分支(代表)機構;有的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或者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有的分支(代表)機構異化為社會團體非法斂財的“聚寶盆”和掛靠單位牟取私利的“搖錢樹”;有的分支(代表)機構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淪為非法社會組織的“保護傘”🈚️;有的分支(代表)機構亂評比亂表彰亂收費,侵蝕了“放管服”改革效果1️⃣,對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大局帶來不良影響。為進一步加強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規範管理,維護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良好發展秩序,推動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積極發揮正能量,現就有關註意事項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真把好成立關口,嚴防違反規定設立分支(代表)機構🎅🏽。各全國性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自行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代表)機構,但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或者以學組、工作組、誌願服務隊等名義變相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不得為分支(代表)機構製作和頒發法人樣式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在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時要嚴格履行審核把關義務🫵🏻,對分支(代表)機構設立的必要性7️⃣、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並廣泛征求意見☪️,對設立的條件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與自身宗旨、業務範圍和管理服務能力相適應🧑🏻🎄🖐🏼;對於確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條件的,要按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要求履行相關報告或者批準手續後,按程序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鼓勵全國性社會團體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及時將表決結果對外發布公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從嚴加強自律管理🕍,確保分支(代表)機構規範運作。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開設銀行賬戶,不得另行製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容易與各類法人組織相混淆的名稱命名,在組織機構設置和負責人稱呼上要註意與社會團體法人作出區分🪔。各全國性社會團體要進一步加強分支(代表)機構自律管理,對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條件從嚴審查把關;對分支(代表)機構業務活動加強全流程監管,不得以任何名義與非法社會組織發生勾連;對分支(代表)機構全部收支要納入社會團體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賬戶🍭;對分支(代表)機構印章要實施統一保管,並按要求填寫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記表。未經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準,分支(代表)機構不得以所屬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合作開展活動,不得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接受捐贈。
三、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優化分支(代表)機構結構功能⬅️。各全國性社會團體要對照本《通知》精神和有關規定🕵️,對本社會團體設立的所有分支(代表)機構開展全面自查,對於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有效整改📡、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因違規收費或者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及時予以終止並向社會公告;對於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要立即全面整改,及時消除違規隱患,糾正違規行為🧑🏼⚖️🛀🏼。各全國性社會團體要在自查自糾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機構管理製度,加強分支(代表)機構內部監督🐁,加強分支(代表)機構教育培訓,加強分支(代表)機構政治引領👌🏻⛹🏼♀️,確保各分支(代表)機構規範運行🚔、有序發展。各全國性社會團體要進一步優化分支(代表)機構結構功能🍒,加大對分支(代表)機構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實推動廣大分支(代表)機構在擴大服務範圍✍️、提高服務質量、拓展服務功能、激發服務活力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今年是具有特殊意義的一年👩🏽🦲,黨和國家大事多、喜事多,各全國性社會團體務必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進一步強化遵紀守法意識,嚴格按規定設立分支(代表)機構🐀,嚴格規範分支(代表)機構行為,努力為黨的百年華誕營造良好氛圍,為“十四五”時期我國發展開好局、起好步作出積極貢獻。
民政部下一步將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大對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於自查自糾工作開展不力🗡、繼續頂風違規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以及分支(代表)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的,將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公開通報🥷🏼、調整年檢結論、降低評估等級等措施🧗♀️,進一步加大處理處罰力度🧑🏻🍼,確保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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