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當前,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在各類社會團體兼職,或參與成立新的社會團體的情況有所增多。大多數退(離)休領導幹部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發揮個人業務專長和經驗優勢,不求回報,無私奉獻,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作出了貢獻🎭。但也有一些退(離)休領導幹部以兼職為名,利用個人影響找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錢要車要辦公場所🤷♂️,甚至領取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幹部群眾對此多有反映。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從嚴管理幹部的精神🏄🏼♀️,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行為要進一步從嚴規範✦,引導和發揮好他們的作用🙍🏿♂️。經中央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準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二、經批準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兼職期間要發揮好政治把關、經驗指導🛌🏼、業務傳授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製服務、幹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三👩🏭、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製🚵♀️,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四、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幹部本人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領取報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幹部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期間違規領取的報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五、中央管理的幹部退(離)休後兼任社會團體職務,須由幹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批並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意後方可兼職✬。確需由中央管理的幹部兼任職務的社會團體,必須在國家、地區🕵🏼、行業和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
備案報告應在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前30日報中央組織部,需說明以下情況:(1)社會團體的基本情況🧎♀️🥥,包括登記事項🦤🤦🏽♂️、宗旨、業務範圍和成立時間等內容。(2)領導幹部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團體中兼職;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的時間🏇🏼。兼職須由社會團體出具邀請函👨🏿🍳💆🏽♀️;所兼職的社會團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書面意見。(3)如領導幹部已兼任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需說明幹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幹部屬新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不再擔任的原因。(4)附擬兼職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和社會團體現任領導幹部名單一式三份⛄️,社會團體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書副本復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製定相應的管理和審批辦法🚧,並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情況進行摸底和清理規範。凡未經批準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符合規定的,須在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由本人在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職務。經批準已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應對兼職任期👩👧、年齡🫅、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取酬等情況進行審核並予以規範。
七、本通知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退(離)休幹部𓀉。國有企事業單位退(離)休領導人員🚇,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