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平:《法製日報》記者
於安♦️🙏🏽:意昂体育平台政府管理學院行政法學教授
記者: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四次委員長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講話中指出:要“研究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𓀁。”這是中國最高立法機構首次提出擬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8月30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足七個月🧗,如果該法修訂計劃啟動,這將創下中國立法機構在最短時間內修改通過法律的新記錄👧🏿🥉。對這部法律您十分熟悉,而且相當關註,對於它的修改您怎麽看呢?
於安:對這部法律的修改的提出的確是快了點,但這有一個認識的過程。在立法之初有學者提出要製定緊急狀態法🌸,但最後出臺的是突發事件應對法,這是出於對立法資源的考量🧎🏻♀️➡️⬅️。在立法時考慮到危害特別嚴重的突發極端事件畢竟還很少發生,製定一部緊急狀態法放在那裏長期不用是一種資源的浪費🧑🦱,不如製定一部級別更低一點🤦🏽💁🏿♂️,實用性更強一點的突發事件應對法還更用得上。現在看來💄,這種突發的、危害重大的極端事件在增多☝🏻,而且可能還會更常見🧗🏿♂️。事實上🦼,之前我也看到已經有專家對未來重大自然災害的多發和常見性做了分析➛,所以我覺得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以適應這種現實的需要是我們在認識上的一個進步。
記者🕢:那您認為我們現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有哪些不足呢?
於安👩🏽🦳:這麽說吧,我們在製定這部法律的時候會怎麽考慮呢?我們要區分這部法律要應對的突發事件的種類▫️,比如說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還要根據危害的程度區分事件的級別,對不同危害的事件采取不同的級別響應,緊急狀態就是最高級別的響應;再有就是對應對的過程進行分期💂🏿♀️,比如預測預警期、處置期🛠、事後重建期等。也就是說,我們在立法時要進行分類🤸🏻♂️、分級和分期的考慮📆。所以在修改法律的時候我們也要對這三方面進行重新的修改和思考。
記者🫅🏼🤳🏿:這樣看來⤴️,您覺得突發事件應對法的修改應該是全面的而不是局布的🧑🏻⚕️,是思路上的拓展而不是簡單的修修補補💪。
於安🟨:我希望是如此。而且我更希望它是有針對性的,能夠針對我們現實中的難題進行建設性的解決。
記者:那我們先談談您提到的分類上的修改💇🏽♀️,您認為我們現在的分類有不妥嗎🦙🌭?
於安:不是不妥🚵🏼,但我認為至少在我們對突發事件進行分類時應該再增加一類🧖,就是經濟突發事件🙏🏼🧏🏻♀️。我這麽說你就應該明白我是針對我國現在的經濟發展中的各種風險的𓀒。我認為我國在經濟發展中不確定因素在增加,理由有兩點:第一我國市場經濟體製已建立起來,市場的特點是有周期性的,自由交易無法克服的矛盾就是供求之間的不平衡,一旦供求脫節就會引發經濟突發事件;第二中國的對外開放,使中國市場與世界市場越來越緊密地連接了起來,世界經濟的各種各樣的波動也會直接影響到我國的經濟👳🏿♂️👷🏻♀️,這也就增加了我國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
我國在應對經濟突發事件上有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價格幹預方面的、防止銀行擠兌方面的,以及針對證券市場風險和監管方面的👮♀️,但是都是局布的🚼,各管各的🙅🏻▶️,不系統,一旦出現重大的🫙、全面的經濟方面的突發事件造成經濟整體的停頓和混亂時就會缺少有效的應對🐠,所以針對這些可能發生的問題應該有一系列應對的措施🧕🏽,以使正常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與特殊情況下政府幹預之間有一個規則🫦👮🏻♂️。其實WTO例外規則中第一條就是關於保護公共利益方面的🛫,但我們現在對這個例外條款用得並不充分,比如說,在世界糧食危機的情況下,如何利用WTO例外條款對糧食貿易進行合法的幹預需要有一套法律程序。
以法律手段對經濟突發事件進行幹預體現了對市場的尊重,也體現了對法律製度的尊重。
記者:以上您談到了對突發事件分類的修改意見,以前我們也談過在分級管理上增加緊急狀態這種最高級別的危機應對🫴🏼,就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看,如何修改更合適🥷🏽。
於安🪀:我們以前談過對危害性最高的突發事件不適用於我們現在法律規定的行政應急措施,而應該用緊急狀態法加以應對👨🦰。今年年初的雪災和剛剛發生不久的汶川大地震都暴露出了我們法律在響應級別上的缺陷和不足👩🏿🍼,即缺少最高級別(緊急狀態)的響應⬇️,對處理這樣的極端事件需要更有針對性的法律支持🤱。
修改法律面臨著三種選擇🫀:第一在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增加緊急狀態這一部分內容👨🏼🔧👩🏻💻,明確宣布、決定的機關,規範政府的措施等🐌🫴🏿,這種方式在國際上也很通用🎅🏼;第二單獨製定緊急狀態法,好處是可以把各類突發事件都包括進去;第三按戒嚴法的思路各搞各的,像防震減災呀、公共衛生呀🫰🏻🫦、經濟危機呀等等。我個人傾向於第一種思路🤽🏽♂️,因為它可以把行政應急和緊急狀態結合起來,可以更好地應對突發事件,而且負作用小🏄🏽♀️🟨。
記者🍶:在突發事件應對的分期上🪴,剛才您提到了法律規定的有三個時期,但是現實中我們發現真正表現出來的只有後兩個時期🧑🏿🎨🤙🏼,預防、預測、預警🟥,尤其是預警我們常常根本體驗不到🪛,好象我們直接就進入到了對突發事件的處置期,而前一個階段很虛,您認為這個問題通過修改法律能解決嗎?
於安🤼♀️:第一個階段預警在現實中形同虛設一個重要原因是行政機關害怕預報不準🥅🦽,害怕造成恐慌👟,以致預測🧉、預警與處置沒有很好地銜接起來,我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應該建立逐級提高製度。也就是說,出現險情不能不報,但為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可以做分級預報🏯🧑🏽🎄,開始可以報的級別低一點,然後根據情況逐漸調高預報級別,或者可能險情漸漸消除,也可以降低預報級別。預警是一個必須的行政義務🦸🏽,絕不能因為害怕等各種原因不去做🙅🏻♂️,當然我們在製度設計上也應該考慮到實際情況而做得更加完備一些。以阜陽的手足口病為例,行政機關大可以采用這種逐級提高的方式來進行疫情預警🙎♂️,這遠遠比不報好得多。
(轉自🤬:《法製日報》20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