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火炬高新區創業型領軍人才鼓勵政策發布
來源:幫考網 2010-09-13 10:44:30
內容摘要:根據《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引進境外科技創業創新領軍人才辦法(試行)》(廈高管經〔2009〕25號)規定,為了更好地組織實施創業型領軍人才的鼓勵政策,製定本實施辦法。
根據《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引進境外科技創業創新領軍人才辦法(試行)》(廈高管經〔2009〕25號)規定,為了更好地組織實施創業型領軍人才的鼓勵政策,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領軍人才具體跟蹤服務落實:以領軍人才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為依托,成立領軍人才專門服務小組,專人專崗專線跟蹤服務領軍人才項目,如協助解決人才優惠政策咨詢、家屬工作、子女就學等服務問題。
二、領軍人才生活補貼落實:三年內,分階段兌現生活補貼。第一階段,領軍人才項目完成入區審批、工商稅務登記手續,資金到位並開始正常辦公後,發放 50萬元生活補貼;第二階段,項目進入中試階段或開始小批量生產並開始有一定營業收入,發放30萬元生活補貼;第三階段,項目進入正常持續經營階段,開始大批量生產,發放生活補貼20萬元。領軍人才生活補貼由火炬管委會發放給領軍人才本人,領軍人才應按相關稅法規定繳交個人所得稅。
三、領軍人才項目創業扶持金落實:三年內,分階段兌現創業扶持金。第一階段,領軍人才項目完成入區審批、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及到資不少於人民幣100 萬元後,發放創業扶持資金總額50%的創業扶持金;第二階段,項目入區後正常經營滿一年並銷售收入達到200萬和10萬元以上總稅收,發放創業扶持資金總額30%的創業扶持金;第三階段,項目進入正常持續經營階段,開始批量生產,銷售收入達到500萬以上,並產生20萬元以上區級稅收後,發放創業扶持資金總額20%的創業扶持金,創業扶持資金由管委會發放給領軍人才創辦的企業。
四、領軍人才創業場所落實:由廈門火炬管委會根據領軍人才實際需求,為領軍人才企業提供創業辦公用房,其面積島內不低於100平方米或島外(火炬東部孵化園或育成中心)根據項目需求提供約50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並與領軍人才創辦企業簽訂三年免租金的合同,報領軍人才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附合同復印件)。辦公場所不得轉租或外借非經營項目所用。
五、領軍人才生活住房落實:由火炬管委會為每個領軍人才項目提供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生活用房(如嶺兜公寓)。火炬管委會與領軍人才創辦企業簽訂免租金三年的出租合同。該房屋僅限領軍人才(團隊)使用,不得轉租或外借。
六、領軍人才貸款貼息落實:領軍人才創辦企業根據銀行貸款合同,結合企業實際需求提出申請,且其貸款應用於生產經營(主要用於購置生產技術設備,用於流動資金的比例不超過貸款總額的30%),經領軍人才項目領導小組評審同意,由火炬管委會按照企業實際貸款規模和實際貸款利率,給企業不超過100萬的貸款貼息。
七、領軍人才個調稅補貼落實:根據領軍人才應納稅年收入,由高新區財政每年按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的區級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可達到100萬,補貼期為領軍人才引進後連續5年。由火炬管委會與企業簽訂個調稅補貼合同,經領軍人才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撥付。
八、創業資金擔保落實:領軍人才創辦企業依照自身創業資金的實際需求,可向火炬擔保公司提出申請,經高新區指定資信評定機構評審,並經擔保公司評審委員會評審同意,由火炬擔保公司與企業簽訂資金擔保合同,可提供不低於100萬創業資金擔保,並報領軍人才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附合同復印件一份)。擔保費用由管委會承擔。
九、領軍人才項目跟進投資落實:由領軍人才創辦企業,憑知名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合同和相應的股東關系變更說明(工商部門提供),向管委會指定的委屬企業提出跟進投資合作意向,管委會指定的委屬企業可按照該企業所獲風險投資的49%跟進投資。